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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仉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仉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仉某,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西部钻探克拉玛依钻井公司30619队职员。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中技文化,新疆油田公司采油二厂第一作业区采油工。申请执行人仉某依据(2013)白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清偿债务4546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8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280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世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