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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4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dot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077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18日。被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59年11月16日。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戚祥平、人民陪审员陈轶、李明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某某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戚祥平人民陪审员  李明阳人民陪审员  陈 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