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4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dot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077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18日。被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59年11月16日。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戚祥平、人民陪审员陈轶、李明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某某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戚祥平人民陪审员 李明阳人民陪审员 陈 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