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贤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贤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大桥西路国土局旁。法定代表人万助鸣,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佘文勇,该社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李贤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贤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0元,减半交纳1690元,由原告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毛先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成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