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签发:审核:会签:拟稿:校对人:印刷份数:诉讼文书标题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朱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