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签发:审核:会签:拟稿:校对人:印刷份数:诉讼文书标题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朱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