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刘某甲,男。被告黎某某,女。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月在南充市嘉陵区某某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为刘某乙。2005年被告便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人民法院准许我与被告离婚,子女由我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由我承担。被告黎某某未作答辩。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状况证明原件1份;2、刘某甲、黎某某、刘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3、南充市嘉陵区某某乡人民政府证明1份;欲证明被告从2005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被告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黎某某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3月在南充市嘉陵区某某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为刘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较差。自2005年起,被告便离家外出,一直未与原告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刘某甲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黎某某离婚,并自愿抚养女儿并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性格不合,致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被告黎某某便于2005年离开家庭外出,一直不与原告刘某甲联系,也未回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刘某甲自愿抚养婚生女刘某乙并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是合理合法的。综上所述,为解除原、被告的终生痛苦,了结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刘某乙(2002年3月26日出生)由原告刘某甲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学平审判员 罗思源审判员 罗 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胥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