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陕西西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嘉禄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嘉禄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75号原告:陕西西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5号世家星苑1幢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刘清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龙,男,该单位员工。被告:陕西嘉禄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46号6幢4单元40402室。法定代表人:史小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哲,男,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俱兴斌,男,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嘉禄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059元,退还原告陕西西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晓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