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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董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董同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王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夏会磊。被告李某某,巨鹿县教育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彦淼,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李朝杰之子。被告董同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董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立峰审 判 员  左龙飞人民陪审员  韩建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建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