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诸城市中旺物流有限公司、陈洪建与陈洪建、南通金盛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中旺物流有限公司,陈洪建,南通金盛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822号原告诸城市中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工业园。被告陈洪建。被告南通金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厂北社区*组。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号鑫乾国际广场*座*楼。本院在受理原告诸城市中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建、南通金盛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林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