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99、6202、6206、6218、6224、6228、6231、6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余冠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99、6202、6206、6218、6224、6228、6231、6232号 共同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aulmarintheil(保罗希尔)。 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春桂,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6199号被告史五坡,男,汉族。 6202号被告翟仁军,男,汉族。 6206号被告宋强,男,汉族号。 6218号被告刘丽,女,汉族。 6224号被告郑浩坚,男,汉族。 6228号被告李如贵,女,汉族。 6231号被告周晓琴,女,汉族。 6232号被告余冠彬,男,汉族。 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史五坡等八被告借款合同纠纷八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张春桂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八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与各被告签订了《贷款申请表》,约定:原告提供贷款给各被告(贷款日期、贷款金额、贷款到期日详见附表)。原告依约向各被告发放了贷款,但各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原告贷款本金等(欠款本金详见附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各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欠款本金详见附表),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裁决期间的债务利息;2、各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各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庭审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放款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定向各被告发放贷款,各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各被告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史五坡等8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金额详见附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详见附表),由各被告各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立 人民陪审员 潘    礼 人民陪审员 李    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春秀(代) 下续判决书附表 判决书附表:人民币单位:元 序号 案号 被告 贷款日期 贷款到期日 贷款本金 诉请欠款本金 判决本金 诉讼费 史五坡 2007-7-11 2009-1-11 翟仁军 2007-10-24 2009-4-24 宋强 2007-8-20 2008-8-20 刘丽 2007-8-14 2009-2-14 郑浩坚 2006-12-21 2007-12-21 李如贵 2006-12-18 2007-12-18 周晓琴 2006-12-19 2007-12-19 余冠彬 2006-5-16 2007-5-16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