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行审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绿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镇行审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周水涌。委托代理人俞文浩。被执行人宁波市绿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开红。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镇国税处(2013)73号税务处理决定。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5月7日作出镇国税处(2013)73号税务处理决定。该决定书认定,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执行人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票面销货单位为临湘市隆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046000元,其中增值税税额151982.89元,已于收用期间收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上述收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10年度已结转并税前扣除517421.36元,2011年度已结转并税前扣除236418.04元;应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17421.36元,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6418.04元。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151982.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上述违法事实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17421.36元,追缴企业所得税144247.03元,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6418.04元,追缴企业所得税62515.3元,合计缴纳税款306959.6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绿草服饰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缴纳税款催告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税务处理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镇国税处(2013)73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义务,现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镇国税处(2013)73号税务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广学审 判 员 陈新良代理审判员 谢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汪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