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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昌明、候恩海与候恩海、凌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昌明,候恩海,凌家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86号原告:朱昌明,经商。被告:候恩海,经商。被告:凌家胜,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昌明诉被告候恩海、凌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7日以被告凌家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候恩海、凌家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昌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昌明撤回对被告候恩海、凌家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朱昌明负担。审判员  宣相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