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骆某与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骆某。被告:厉某。原告骆某诉被告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骆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