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武瑞原与被告袁爱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瑞原,袁爱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武瑞原,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商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袁爱强,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学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瑞原与被告袁爱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瑞原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瑞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瑞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7元,由原告武瑞原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树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