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李金河,曹少坚,刘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李金河,曹少坚,刘志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梁大鹏,是该支行的行长。委托代理人:程雄坚、罗卓均,均为该支行的客户经理。被告:李金河,男,1984年5月6日出生。被告:曹少坚,男,1981年7月3日出生被告:刘志文,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李金河、曹少坚、刘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以三被告已将涉案借款全部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被告已将涉案借款全部偿还,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卢经和审判员 马昌盛审判员 植志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