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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宁博诉被告西安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XX、被告马勋、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被告韩连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博,西安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XX,马勋,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韩连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408号原告王宁博,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惠堡村村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西安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669号。法定代表人孙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瀛,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XX,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AUXX**号车承包人。被告马勋,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陕AUXX**号车司机,住西安市莲湖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学立,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系马勋、XX之父)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395号亚美伟博广场七层A、B、E。法定代表人赵文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攀,男,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务。被告5韩连堂,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博诉被告西安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XX、被告马勋、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被告韩连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博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宁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博撤回起���。诉讼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陆 虹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