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6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黄远文投毒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远文
案由
投毒;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6327号罪犯黄远文,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4月18日作出(2000)成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远文犯投毒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于2000年7月17日作出(2000)川刑复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远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于2002年7月2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2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于2008年8月15日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雅刑执字第3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0年6月30日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雅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8月30日经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雅刑执字第9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7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远文系残疾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78.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远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远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