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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6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马乐与姜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乐,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695-1号申请执行人马乐,女,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鹏,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乐与被执行人姜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马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47.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6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