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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美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772号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被告:丁美周,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