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充民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冯甲诉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2731号原告冯甲,男。被告徐某,女。原告冯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向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甲诉称:2012年10月我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13年2月由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在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充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1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判决书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这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如此,没有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特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冯乙由我方抚养。原告冯甲为了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一、(2012)年西充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裁定书;二、证明两份;三、(2013)年西充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冯甲离婚,婚生子冯乙由原告冯甲抚养,我不给付任何抚养费,抚养费全部由原告冯甲承担,同时,不要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11日在西充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某年某月某日婚生一子名冯乙(现已满8岁),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自2011年以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不能相互理解、关心,2012年原告冯甲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作出(2013)西充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冯甲对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从判决之后至今,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没有任何好转。同时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但自2011年以来,由于双方不能相互理解、包容、关爱,特别是被告徐某外出音讯全无,双方分居已满二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诉讼过程中,被告徐某书面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冯乙自幼随原告父母生活,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且被告徐某对冯乙随原告生活无异议,故原告要求抚育子女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甲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子冯乙随原告冯甲生活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向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