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民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与陈乾封、罗素梅、陈兴辉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陈乾封,罗素梅,陈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住所地:礼泉县南大街129号。法定代表人韩冰,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陈乾封,男,汉族,1948年10月30日生。被申请人罗素梅,女,汉族,1953年11月15日生。被申请人陈兴辉,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生。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因被申请人陈乾封、罗素梅、陈兴辉借款纠纷,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在礼泉县信用合作社、邮政银行礼泉县支行、工行礼泉县支行、建行礼泉县支行存款5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所申请保全的财产不明确,故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苟选利审判员 : 裴 静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赵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