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8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济宁市金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济宁市金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830-1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翟广友,理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市金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明宋,执行董事。第三人王某。本院在执行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济宁市金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王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王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和2012年6月7日的《山东法制报》。经审查,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山东天恒星拍卖行拍卖其债权,王某购得债权,2012年5月7日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签订拍卖债权转让协议,并在2012年6月7日的《山东法制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本院认为,第三人王某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对济宁市金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且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经履行通知的义务,债权转让合法,第三人王某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应当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王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劲松审判员 刘 霞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