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景民二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东与司洪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455号原告:陈东。被告:司洪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与被告司洪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司洪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