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二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东与司洪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455号原告:陈东。被告:司洪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与被告司洪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司洪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