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鑫沣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展塑胶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鑫沣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展塑胶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24号原告东莞市鑫沣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旗岭村柏百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339520-X。法定代表人凌志贤。委托代理人郑飞虎,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晓东,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被告深圳市科展塑胶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石马径社区君新路142号胜顺产业园A栋一楼整层及二楼(西)半层,组织机构代码78528988-6。法定代表人刘细根。委托代理人樊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飞虎、凌晓东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樊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起至2012年10月期间向被告提供油漆等货物,并约定当月货款于次月30日前结清,但被告从2011年12月起直至2012年11月期间所有货款(合计:3789469元)未按照约定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3,789,469元及利息(其中327,238.5元从2012年12月31日起、614,861元从2013年1月31日起、205,886元从2013年3月1日起、572,317元从2013年3月31日起、607,834元从2013年5月1日起,566,025元从2013年5月31日起、399,546.5元从2013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被告所欠货款数额与原告的诉求不符,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原告一部分货款金额是35万元,应扣减货款总额;二、原告所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也给被告造成了实际损失,被告也依法通知了原告,原告是知晓货物质量问题的。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名东莞市鑫丰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更名为东莞市鑫沣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关系。2012年12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分期收款合同》,确认被告欠原告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油漆款人民币3,789,469元,约定还款计划为:2012年12月5日前支付250,823.5元,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572,215元,2013年1月30日前支付614,861元,2013年2月28日前支付205,886元,2013年3月30日前支付572,317元,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607,834元,2013年5月30日前支付566,025元,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2012年10月、11月货款。《分期收款合同》的附件每月欠款明细表记载2012年10月货款金额为399,546.5元,未记载2012年11月货款金额。原告与被告均确认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95,800元,尚欠原告人民币3,293,669元。以上事实有《分期收款合同》、详细月份欠款金额及庭审笔录等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货款人民币3,293,669元未支付,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3,293,669元,本院予以支持。《分期收款合同》已约定分期还款计划,原告与被告均确认被告签订合同后已支付原告人民币495,800元,故被告已清偿第一期还款计划人民币250,823.5元及第二期还款计划572,215元中的244,976.5元(495,800元-250,823.5元=244,976.5元),尚拖欠第二期还款计划572,215元中的327,238.5元(572,215元-244,976.5元=327,238.5元)及此后各期还款计划的款项。原告主张逐笔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请求被告自每笔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其中327,238.5元从2012年12月31日起、614,861元从2013年1月31日起、205,886元从2013年3月1日起、572,317元从2013年3月31日起、607,834元从2013年5月1日起,566,025元从2013年5月31日起、399,546.5元从2013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科展塑胶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鑫沣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3,293,669元及利息(其中327,238.5元从2012年12月31日起、614,861元从2013年1月31日起、205,886元从2013年3月1日起、572,317元从2013年3月31日起、607,834元从2013年5月1日起,566,025元从2013年5月31日起、399,546.5元从2013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42,3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小 红人民陪审员 朱 维 荣人民陪审员 潘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丹玲(兼)书 记 员 李 玉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