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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秀霞与安兆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李秀霞,居民。被告安兆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霞与被告安兆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霞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秀霞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