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韩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孙柳霞与韩城市新城区桢州福邸小区物业办公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柳霞,韩城市新城区桢州福邸小区物业办公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孙柳霞,女,生于1957年3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被告韩城市新城区桢州福邸小区物业办公室。负责人张侠,系桢州福邸小区物业办公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柳霞诉被告韩城市新城区桢州福邸小区物业办公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柳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柳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