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梅三球与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喜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三球,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喜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梅三球,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叶颂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滨江路43号。法定代表人:刘显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喜祥,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三球与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夏喜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三球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三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三球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呈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