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张某某,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白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白某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审 判 员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