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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张某某,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白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白某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审 判 员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