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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艾保成、冯建军申请执行李旺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保成,冯建军,李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艾保成,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米脂县银州镇银州北路**号。身份证号码为:6127281962********。申请执行人冯建军,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米脂县银州镇凉水沟**号。身份证号码为:6127281962********。被执行人李旺永,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米脂县银州镇银州北路*号。身份证号码为:6127281961********。艾保成、冯建军申请执行李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米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旺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李旺永当即给付艾保成、冯建军人民币29000元,(2012)米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艾保成、冯建军对李旺永的其它债权,申请执行人艾保成、冯建军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347元由被执行人李旺永承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旺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2)米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艾保成、冯建军对李旺永的债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