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民初字第4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建杰诉姜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杰,姜增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4818号原告杨建杰,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姜增文,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杰与被告姜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杰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田光宇��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