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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民初字第4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建杰诉姜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杰,姜增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4818号原告杨建杰,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姜增文,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杰与被告姜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杰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田光宇��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