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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潘东志与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东志,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潘东志。被告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延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东志与被告上海盈天门窗有限公司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东志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东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东志承担。审 判 长  马宁人民陪审员  兰云人民陪审员  张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