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杨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56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甲,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无业。2013年7月18日因系网上逃犯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杨甲得知其父杨某乙被本组村民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等人殴打,于次日下午从西安市返回家中,当日18时许,得知杨某丁、杨某戊帮助本组杨某丙修建房屋,被告人杨甲伙同他人手持木棍窜至杨某丙院内,杨甲将杨某丁、杨某戊头部打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杨某丁颅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头皮裂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甲能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杨某丁经济损失50000元、杨某戊经济损失7000元。被害人杨某丁、杨某戊对被告人杨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被害人病历及诊断证明、户籍证明信、调解协议、领条、谅解书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杨某丙、杨戌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丁、杨某戊的陈述,被告人杨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甲在侦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延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