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知民初字第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昌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赐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昌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无锡市赐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352号原告常熟市昌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春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市赐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昌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赐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赐昌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再无纠葛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赐昌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昌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隆公司撤回对被告赐昌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昌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浩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人民陪审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伊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