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刑初字第12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汉族。被告人张某,男,汉族。2013年8月16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自诉人杨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亲属自愿协商处理本案,且已履行完毕,不违反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李治虎代理审判员 刘怀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