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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刑初字第12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汉族。被告人张某,男,汉族。2013年8月16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自诉人杨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亲属自愿协商处理本案,且已履行完毕,不违反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李治虎代理审判员  刘怀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