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爱存、邵爱弟与杨爱福、李荣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爱存,邵爱弟,杨爱福,李荣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杨爱存。申请执行人:邵爱弟。被执行人:杨爱福。被执行人:李荣妹。申请执行人杨爱存、邵爱弟与被执行人杨爱福、李荣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爱福、李荣妹应对申请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01989号)排除妨害,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拆除上述房屋西侧的铁楼梯一座,铁大门两扇,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知申请人联系专业切割人员排除上述妨害,因专业切割人员不愿拆除未果。之后本院多次联系专业切割人员协助排除上述妨害,但专业切割人员不愿协助。本院认为,本案无法落实专业切割人员协助排除妨害,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1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落实专业切割人员排除妨害,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