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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曲晓伟与汪金旺、梁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晓伟,汪金旺,梁广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698号原告曲晓伟委托代理人李旭月,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金旺被告梁广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晓伟与被告汪金旺、梁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晓伟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晓伟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