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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沙市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20-11-09

案件名称

龚德育、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龚德育;刘某;周声波;宜昌市希望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沙市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龚德育,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刘某,系龚德育之女,200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周声波,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宜昌市希望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体育场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守权,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声波、宜昌市希望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龚德育、刘某赔偿款150157.6元、利息21022元、案件受理费7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承担执行费2467元,共计18614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周声波、宜昌市希望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146.6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万华审判员  黄云枝审判员  王义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