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梅建文与姚荣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梅某,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尹家勤、沈俊峰。被告姚某,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海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