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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20-12-28

案件名称

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蕲春县大同水库管理局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蕲春县大同水库管理局;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83-1号原告: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路六路。法定代表人:王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长明,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蕲春县大同水库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大同镇上街。法定代表人:陈炳忠,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丽霞,上海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娅婷,上海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投资公司干部,住武汉市武昌区,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爱华,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投资公司干部,住武汉市武昌区,系特别授权。第三人: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路64号。委托代理人:李植槐,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蕲春县大同水库管理局、第三人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合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肖桂芳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