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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魏某甲申请宣告张宇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张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滕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魏某甲,女,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张宇,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滕州市。申请人魏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宇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张宇系申请人魏某甲的母亲。被申请人于2003年年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张宇,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滕州市某甲村,娘门系滕州市某乙村。199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张宇与滕州市某某村魏某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申请人魏某甲。申请人称2002年至2003年期间,被申请人张宇与申请人魏某甲之父魏某乙吵架后离家出走,申请人魏某甲的父亲于2010年7月2日病故,被申请人张宇在申请人之父魏某乙死亡前三天曾与申请人联系,后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张宇亦因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其户口已被滕州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冻结。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8月14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张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宇依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滕州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的证明、申请人之父魏某乙的注销户口报告单、滕州市某甲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滕州市某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申请人的伯父张某丙的证明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宇在其夫魏某乙病故后即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3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申请宣告他人失踪的条件。经本院公告,亦未有张宇本人或者知其下落者与本院联系,对于被申请人张宇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申请人魏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宇失踪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宇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