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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民初字第07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谢安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7087号原告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思居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408585-1。法定代表人张中云,董事长。被告谢安平,女,汉族,1970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安平劳动争议一案之前,本院已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了本案被告谢安平诉本案原告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均对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川劳仲案字(2013)第1696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并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又因本案被告谢安平起诉在前,故应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