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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高新气体应用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新陆医用氧设备有限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高新气体应用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新陆医用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00029号原告邯郸市高新气体应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云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新陆医用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英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高新气体应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新陆医用氧设备有限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邯郸市高新气体应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杜海波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聂洪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