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郭好德与赵清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好德;赵清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初字第492号原告郭好德,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开封县。被告赵清乐,男,199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好德诉被告赵清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好德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好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好德撤回对被告赵清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元,由原告郭好德承担。审 判 长 苏新义审 判 员 裴 蓓代理 审 判员 陈相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