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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郭好德与赵清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好德;赵清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初字第492号原告郭好德,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开封县。被告赵清乐,男,199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好德诉被告赵清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好德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好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好德撤回对被告赵清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元,由原告郭好德承担。审  判  长 苏新义审  判  员 裴 蓓代理 审 判员 陈相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