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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顾明富与单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明富,单百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33号原告顾明富。被告单百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明富与被告单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15元,由原告顾明富负担。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人民陪审员 金徐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佳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