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顾明富与单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明富,单百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33号原告顾明富。被告单百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明富与被告单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15元,由原告顾明富负担。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人民陪审员 金徐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佳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