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3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武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367号原告武某。委托代理人XX俊、李如峰。被告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对被告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赵会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