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军、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军,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79-3号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楚天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子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军。被告: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4巷102号。法定代表人:冯霞,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79-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奔驰牌旅行车(鄂AFF5**)、担保人楚天舒拥有的奔驰牌小轿车(鄂AA9V**)和担保人武汉楚香汉韵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60号武汉时代广场·时代豪苑3、4栋4单元50层4室(武房权证市字第20120178**号)的房屋,现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对本案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奔驰牌旅行车(鄂AFF5**)、担保人楚天舒拥有的奔驰牌小轿车(鄂AA9V**)和担保人武汉楚香汉韵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60号武汉时代广场·时代豪苑3、4栋4单元50层4室(武房权证市字第20120178**号)房屋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奔驰牌旅行车(鄂AFF5**)、担保人楚天舒拥有的奔驰牌小轿车(鄂AA9V**)和担保人武汉楚香汉韵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60号武汉时代广场·时代豪苑3、4栋4单元50层4室(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的查封、冻结。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