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眉东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成都精诚天成模型有限公司与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精诚天成模型有限公司,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精诚天成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黄河路50座。委托代理人张燕,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北一段211号。法定代表人龙建春,经理。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2)双流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双流县人民法院委托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书面向本院承诺,其内容为:由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成都精诚天成模型有限公司260000元整(已履行),其余部份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423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2)双流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彭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