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建洪与陈实、李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洪,陈实,李正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杨建洪。委托代理人陈德伟,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实。被告李正芳。委托代理人罗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昌礼,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洪与被告陈实、李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建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杨建洪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英姿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人民陪审员 刘 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