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郁强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89号罪犯郁强,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羌族,四川省茂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高新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郁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郁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郁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76.4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郁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郁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