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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商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慧慧与李慧慧、尚平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慧慧,尚平银,李庆翠,李兆申,李庆荣,朱凤,李庆连,李庆奎,张焕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茌商初字第1625号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国,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菜屯信用社副主任。被告李慧慧,农民。被告尚平银,农民。被告李庆翠,农民。被告李兆申,农民。被告李庆荣,农民。被告朱凤,农民。被告李庆连,农民。被告李庆奎,农民。被告张焕青,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慧慧、尚平银、李庆翠、李兆申、李庆荣、朱凤、李庆连、李庆奎、张焕青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慧慧、尚平银、李庆翠、李兆申等人的银行存款171990.66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慧慧、尚平银、李庆翠、李兆申、李庆荣、朱凤、李庆连、李庆奎、张焕青等人的银行存款171990.66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华林审判员  任长申审判员  李本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