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神洲商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神洲商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薛向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0657号原告北京神洲商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A座7层A03房间。法定代表人邓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冬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法定代表人薛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克钟,男。被告薛向东,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克钟,男。原告北京神洲商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洲商桥公司)与被告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公司)、薛向东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小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洲商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方,被告东华软件公司和薛向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燚、廖克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神洲商桥公司诉称:2010年3月20日,神洲商桥公司、成都高新区中科前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前程公司)及东华软件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东华软件公司向中科前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50万元,增资后的中科前程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50万元,东华软件公司持有其4.762%的股权。东华软件公司出资200万元认缴,其中,50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溢价的150万元作为中科前程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在完成200万元增资及出资后,神洲商桥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向东华软件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中科前程公司15%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东华软件公司共持有中科前程公司19.762%的股权,神洲商桥公司持有中科前程公司80.238%的股权。上述协议签订后,东华软件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神洲商桥公司协助东华软件公司办理了对中科前程公司的增资,并向东华软件公司转让了其持有的中科前程公司15%股权。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东华软件公司对神洲商桥公司的3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条件在2010年7月10日就已经成就。神洲商桥公司后多次向东华软件公司发函催要欠款,但东华软件公司违反协议约定,至今没有支付300万元股权转让款。《投资协议》第6条约定东华软件公司的担保人薛向东为东华软件公司在本协议中对神洲商桥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东华软件公司和薛向东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神洲商桥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东华软件公司向神洲商桥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00万元,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欠款之日;2、请求判令薛向东对东华软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由东华软件公司和薛向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东华软件公司和薛向东共同辩称:第一,东华软件公司与神洲商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原因是东华软件公司与中科前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由东华软件公司与中国联通等合作运行商签署协议,由中国联通提供电信增值业务平台,东华软件公司提供设备,神洲商桥公司提供农业信息,在联通平台上推出收费业务。所得收益由神洲商桥公司与东华软件公司各得50%。基于上述合作,东华软件公司与神洲商桥公司、中科前程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在农业信息服务合作方面,经过双方的努力,以东华软件公司的名义与海南、安徽两个省中国联通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但由于农业信息服务市场反映较差,中国联通表示不再与东华软件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由于农业信息服务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使投资协议失去了合作基础。第二,投资协议第五条中约定的后续安排条件无法达到,因此东华软件公司有权要求解除投资协议,并要求神洲商桥公司、中科前程公司退还东华软件公司全部投资款项。第三,协议本身约定甲、乙、丙各方及担保方共同签署并生效,但东华软件公司的担保方未签字,因此协议没有生效。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甲方神洲商桥公司及其担保方李安渝、乙方东华软件公司及其担保方薛向东、丙方中科前程公司及其担保方李安渝签订《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持有丙方100%股权,甲方同意乙方向丙方单方增资,增资完成后乙方持有丙方4.762%股权,并在乙方前述增资完成后再行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占丙方增资后注册资本15%的股权。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注册并有限存续的、主营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及信息技术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其有意通过投资与其他软件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丙方进行投资。3、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一人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通过平台加运营的模式向农业企业,电信运营商,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服务。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投资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投资:1、本协议投资是指乙方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统称投资款),通过对丙方增资以及受让甲方持有丙方的股权的行为。乙方完成上述对丙方的出资及受让甲方持有丙方的股权后,甲方持有占丙方增资后注册资本80.238%的股权,乙方持有占丙方增资后注册资本19.762%的股权。2、本协议增资是指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由乙方认购丙方拟增加的注册资本的行为。丙方本次拟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由乙方独自出资200万元认缴,其中:50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溢价的150万元作为丙方的资本公积金。丙方本次增资完成后,丙方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1050万元,乙方持有丙方增资后注册资本4.762%的股权。3、丙方完成本条第2款增资后,甲方同意以300万元的价格向乙方转让占丙方增资后注册资本15%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共计持有占丙方增资后注册资本1050万元中19.762%的股权。……第二条、乙方投资款项的支付:乙方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后,将按照如下方式支付各项投资款:1、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按本协议投资总额的10%计人民币50万元支付到丙方指定的账户,作为本次三方合作的定金;在乙方支付上述定金后,由丙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技术文档等相关资料,并配合乙方完成对其投资的尽职调查。(丙方在之前已经向乙方披露的信息材料附后)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丙方的尽职调查;如决定对丙方投资,应在本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150万元存入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与本条第1项支付的定金共同作为其对丙方的增资;若发生付款逾期,每逾期一月,乙方应按照增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一月后,应加倍支付滞纳金。3、丙方完成增资并办理完毕增资及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后10日内,乙方应将受让甲方持有的丙方增资后15%的股权的转让价款300万元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发生逾期,每逾期一月,乙方应按照应付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一月后,应加倍支付滞纳金。第三条、乙方付款条件:1、本协议已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及担保各方共同签署并生效。……第四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进度安排:……7、在丙方完成增资及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后10日内,乙方将3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五条、后续安排:1、甲方、丙方向乙方承诺,2010财政年(完成增资及股权交易日起1-12个自然月内)丙方将至少赢利250万元,并为乙方提供足够的市场营销支持服务,并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及中国移动直接或间接开展农业信息服务业务。2、甲乙双方确认,2010财政年(签约日起1-12个自然月内)丙方赢利经审计若超过400万元,则甲方同意按10倍的审计后利润的价格向乙方转让其持有丙方的股权,具体所转让股权比例由乙方决定,原则上乙方依据本款规定所受让的甲方持有的丙方的股权不超过31.238%,且股权转让后乙方累计所持有丙方的股权不超过占丙方注册资本的51%。3、甲乙双方确认,2011财政年(签约日起13-24个自然月内)丙方赢利经审计若超过1200万元,则甲方同意按照7倍的审计后利润的价格向乙方转让其持有丙方的股权,具体所转让股权比例由乙方确定,原则上乙方依据本款规定决定受让的甲方持有的丙方的股权不超过47.238%,且股权转让后乙方累计所持有丙方的股权不超过丙方注册资本的67%。4、如丙方在2010财政年(签约日起1-12个自然月内)丙方未能赢利250万元,乙方有权要求:4.1、甲方按照2010财政年(签约日起1-12个自然月内)实际赢利的10倍市盈率计算,赠与乙方期初通过增资及受让股份所获得的19.762%之外的股份(计算方法为500万元/10×2010财年实际赢利×100%(乙方应持有丙方股份的比例)-19.672%=乙方应获赠的丙方股份)或;4.2、甲、丙方退回乙方全部投资款500万元并支付从乙方付款之日起至实际返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前述款项的支付应在明确确认未能赢利250万元的事实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4.3、甲方、丙方对返还乙方的投资款、利息向乙方承担互为连带偿付责任。5、乙方负责组建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在‘农业信息化服务’(甲方的三农新天地平台与运营服务)市场营销团队和推广团队,将安排适合市场营销资源覆盖中国联通全国范围的合作运营市场营销,并承诺在2010年12月31日前签署不低于10个联通省分公司的‘农业信息化’合作运营合作协议,并启动运营。若乙方届时没有完成上述指标的,则本条‘后续安排’中关于对丙方的年度盈利指标及股权回购要求之相关条款均自动失效,不再执行。第六条、陈述与保证:……3、甲方的担保方对甲方在本协议中应对乙方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五年。乙方的担保方对乙方在本协议中应对甲方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五年,丙方的担保方对丙方在本协议中应对乙方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五年。前述各方担保人依据本协议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因本协议无效而无效,担保责任的效力独立于本协议。第七条、违约及违约责任:1、如果本协议一方未能及时和适当的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或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或保证存在虚假,并且将会对本协议其他两方按照本协议所计划从事的整体业务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则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给其他两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在违约事项属于可补救的情况下,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损失外,还应根据守约方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进行补救。3、在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守约方之目的完全落空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全部损失。……第十条、其他:1、本协议由各方签署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在上述协议上盖章,薛向东在上述协议上签字,李安渝未在上述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上述协议签订后,中科前程公司于2010年6月6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东华软件公司为该公司新股东;后各方按照前述协议的约定,完成了增资手续,并于2010年6月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相关变更登记。2010年6月10日,中科前程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神洲商桥公司将其持有的该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东华软件公司;为办理工商登记的需要,神洲商桥公司与东华软件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前述《投资协议》中关于神洲商桥公司向东华软件公司转让15%中科前程公司股权部分的约定予以确认;2010年6月24日,工商部门核准了中科前程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申请,神洲商桥公司持有的中科前程公司15%的股权登记至东华软件公司名下;东华软件公司至今未向神洲商桥公司支付约定的股权转让款300万元。诉讼中,东华软件公司称《投资协议》中神洲商桥公司的担保方李安渝未签字,该《投资协议》未生效,故东华软件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未成就;神洲商桥公司称,虽然其担保方未签字,但《投资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合同应当认定有效。诉讼中,东华软件公司称《投资协议》第五条后续安排中约定的中科前程公司盈利条件无法达到,因此其有权要求解除《投资协议》,其不应向神洲商桥公司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神洲商桥公司称,根据《投资协议》第五条第五项的约定,东华软件公司未依约签署不低于十个联通省分公司的协议,双方约定的后续安排中关于中科前程公司盈利条件的约定已自动失效,不再执行,东华软件公司无权据此拒付股权转让款。另查,东华软件公司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按照《投资协议》第五条第五项的约定签署不低于10个联通省分公司的“农业信息化”合作运营合作协议。东华软件公司称其未能签署不低于10个合作协议的原因是中国联通认为该项目不盈利,故不再与其合作。以上事实,有原告神洲商桥公司提交的《投资协议》、中科前程公司关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增资后的中科前程公司《公司章程》、中科前程公司关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中科前程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科前程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公函、律师函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神洲商桥公司与东华软件公司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后双方亦就该股权转让内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予以确认,且神洲商桥公司已将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给东华软件公司,并进行了相关工商登记,故双方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关于东华软件公司称《投资协议》中没有神洲商桥公司担保方李安渝的签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故该《投资协议》的内容未生效的主张,本院认为,虽然神洲商桥公司的担保方未在《投资协议》上签字,但该协议签订后,除东华软件公司未依约向神洲商桥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三百万元外,各方已经实际履行了该协议,该履行行为应视为各方对合同生效条件的变更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可,在此情况下,东华软件公司仍以神洲商桥公司担保方未签字为由称该协议未生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本案中,神洲商桥公司依约将相应股权转让给东华软件公司,并就该股权转让进行了相关工商登记,此后东华软件公司亦应当依约向神洲商桥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三百万元,但东华软件公司至今未向神洲商桥公司支付该股权转让款,故神洲商桥公司要求东华软件公司支付该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东华软件公司称《投资协议》第五条后续安排中约定的盈利条件未成就,其有权不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主张,本院认为,该协议第五条后续安排中虽然约定了相关盈利条件,但该协议第五条第五款亦明确约定东华软件公司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签署不低于10个联通省分公司的‘农业信息化’合作运营合作协议,并启动运营。若乙方届时没有完成上述指标的,则本条‘后续安排’中关于对丙方的年度盈利指标及股权回购要求之相关条款均自动失效,不再执行”,本案中,双方均确认2010年12月31日前东华软件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签署不低于10个联通省分公司的“农业信息化”合作运营合作协议,此时《投资协议》中关于盈利条件的约定已依约失效,不再执行,在此情况下,东华软件公司依据该已经失效的约定主张其约定权利,于法无据,故本院对其以约定的盈利条件未达成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另需说明的是,东华软件公司未依约签署不低于10个联通省分公司的“农业信息化”合作运营合作协议的原因,系中国联通对该项目前景不看好,拒绝与其继续合作。该原因系正常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东华软件公司以此拒不支付神洲商桥公司股权转让款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期限为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即2010年7月4日东华软件公司应当向神洲商桥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在东华软件公司未按该约定期限向神洲商桥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下,神洲商桥公司有权要求东华软件公司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其支付迟延履行的相关利息损失,故神洲商桥公司要求东华软件公司自2010年7月10日起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亦未超出双方约定的期限范围,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标准,由本院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依法判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薛向东作为东华软件公司对神洲商桥公司的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东华软件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神洲商桥公司要求薛向东对东华软件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薛向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华软件公司追偿。关于东华软件公司称神洲商桥公司存在商业贿赂和抽逃资本的情况、东华软件公司与中科前程公司存在股东知情权和合作合同争议的情况、各方就增资情况存在争议的情况,因与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如有必要,相关各方可另行主张。关于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上述分析对本案作出裁判,故本院在此不再赘述。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神洲商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三百万元,并支付该款项相应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二O一O年七月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薛向东对被告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薛向东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元,原告北京神洲商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薛向东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被告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薛向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小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姗姗 百度搜索“”